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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再深化:省内线损费用机制解析

第三监管周期以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体系发生了一个显著变化:过去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线损成本,被单独拆了出来,以"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的形式体现。但"拆出来"只是第一步,真正理解省内线损,还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上网环节线损覆盖哪一段电网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这个名字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直觉:是不是只计算发电厂上网之后、高压输电网这一段的损耗?甚至进一步理解成,它只对应220千伏及以上主网,配电网损耗并不包括在内。

但从现行输配电价机制看,这样理解并不准确。这里的"上网环节”,更多描述的是费用在电价结构中的形成位置,并不意味着物理线损范围只覆盖"上网后的第一段"。省级电网核定和使用的仍然是综合线损率。也就是说,只要属于电网企业公共网络范围内,由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形成的合理电能损耗,原则上都属于综合线损范畴。

反过来,如果是发电企业自身产权范围内的厂用电、专用线路损耗,或者发生在电网产权分界点之前的损耗,就不应该简单计入省级公共电网综合线损,再由全体用户共同承担。

线损费用,本质上是一笔额外购电成本

如果把线损问题还原到物理过程,其实很好理解。假设用户最终实际使用了100度电。但因为电能从发电侧输送到用户侧过程中会发生损耗,发电侧实际需要送出的电量一定大于100度。

如果综合线损率为5%,按照常见反算方式,需要对应的上网电量就是:100 ÷ (1 − 5%)。其中超过100度的那一部分,就是为了弥补网络损耗而额外需要采购的电量。

所以线损费用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费"。它更接近:为了弥补物理损耗而额外采购电能所形成的成本。这也是为什么第三监管周期以后,线损成本被从输配电价中单独拆出来——因为输配电价主要解决的是电网准许收入回收问题,而线损费用对应的却是一笔随电能采购价格变化的购电成本。

多数地区仍然由电网统一代理采购

从目前各省公开的代理购电价格表和相关结算规则看,多数地区的线损电量仍然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

可以看到两种不同做法。一种是市场化用户和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执行相同的上网环节线损折价,这种方式最简单。电网统一采购线损电量,再形成一个统一线损费用标准,由相关工商业用户共同执行。

另一种则更加精细:不同用户按照自己的实际购电价格计算线损费用。比如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当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上网价格计算;市场化用户则按照自己的市场化购电价格,结合相同的综合线损率形成线损折价。

新疆:线损电量直接进入用户结算电量

新疆的处理方式更加值得关注。从实际市场结算单可以看到,零售用户最终结算电量并不只是计量表计记录到的实际用电量。在实际用电量之外,还会根据公布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反算出对应的线损电量。

这意味着新疆市场化用户的线损成本已经和自身实际购电价格直接绑定。用户这个月买电便宜,对应的线损电量也按较低价格结算;用户这个月买电贵,线损成本也同步提高。

从经济责任上看,这已经比"全体市场用户执行同一个统一线损折价"更进一步。但这里仍然需要谨慎区分一个概念:线损电量进入市场化用户结算电量,并不一定等于售电公司在月前交易时就主动多买了这部分电。它可能是交易阶段采购正常电量,结算阶段再按照实际用电量和核定线损率反算线损电量。

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新疆已经比较明确地实现了线损电量的市场化结算和用户自身价格承担。

事前核定和实际发生不可能完全一致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使用核定综合线损率,就一定会出现一个问题:核定值和实际值不可能长期完全一致。差异至少来自两个方面。

一个是量——根据核定线损率预计采购的线损电量,与电网实际运行形成的线损电量之间会存在偏差。另一个是价——事前形成的线损折价,与最终实际采购这部分电能所付出的价格,也可能不同。

于是就会形成: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从多数地区目前的处理方式看,这类损益最终仍然要由相关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或者分享。

核定线损率,对系统总成本和单体用户的意义并不一样

如果最终存在完整的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清算机制,那么从整个系统看,核定线损率究竟是4%、5%还是略高略低,对最终总成本的决定作用其实会下降。因为最终真正需要用户承担的,还是实际发生的线损采购成本。

所以对单体用户来说,它仍然很重要。因为损益并不是在损益发生的同一个月立即清算。如果采用N+2或者更晚月份滚动处理,那么事前收费与事后分摊,并不发生在同一批电量、同一批用户、同一个月份。

于是,即使系统总成本最终实现了闭环,不同单体用户实际承担的金额也未必完全等于当初其用电所对应的线损成本。所以核定线损率依然关系到:当期电费水平、用户资金占用、月度价格波动、跨期成本分配、不同用户之间的分摊公平性。

既然用户承担线损成本,电网为什么还要努力降损

讨论到这里,会自然出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如果合理的线损电量最终由用户买单;事前核定和实际发生之间的差额,又可以通过线损代理采购损益进行分摊或者分享;那么从省级电网企业自身利益来看:它还有没有动力持续降低网内线损?

现实中我们又确实能够看到,电网企业仍然在持续开展同期线损治理、台区治理、计量治理、反窃电、无功优化以及配网技术改造等工作。

尤其是现行输配电价监管规则已经明确:核定综合线损率不得超过上一监管周期。这意味着,线损并不是"发生多少就全部往用户侧转嫁多少"。监管制度仍然在给电网企业设置效率约束。

所以接下来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已经从"线损钱怎么算",进一步变成了:用户可以承担合理线损成本,但电网企业是否仍然必须承担持续降损的责任?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北极星输配电网
原文链接: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918/1513424.shtml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 北极星输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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